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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纪风飞)(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6********,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决定对纪某某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晚9时许,**河区**文化宫门前与被害人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嫌疑人纪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吕某某的胸部扎伤,造成吕某某胸部、头部受伤。

2019年8月25日被害人吕某某的伤情经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细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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