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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缪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31982********,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后当日释放,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7741****。

值班律师龙文穹,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缪某某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进行了讯问;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会泽县宝云街道华泥村委会小独田两家土地交界处,因地埂纠纷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打并争抢锄头,此过程中致徐某某的右脸部和鼻子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缪某某赔偿了徐某某的损失,徐某某对缪某某予以谅解。

缪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缪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2)缪某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3)缪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4)缪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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