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3********,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罗某某籍所在1983年**月**日州鹤庆县,住5329321983********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号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罗某某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县支行鹤阳分理处申办了信用卡,卡罗某某62599800********,额62599800********台办理了激活手续。罗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通罗某某用“鹤庆县凯元种植农场”POS刷卡套现6万元,之后一直未按时归还款项。经银行多次催收,罗某某没有归还透支金额,罗某某019年4月7日共拖欠本金59962.65元、利息33154.50元,违约金3459.77元,合计96576.92元。2019年5月13日,罗某某还款5000罗某某止2019年5月20日(立案时)所欠本金为54962.6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罗某某4月2日还款18000,于2020年5月11日还款37000元,所欠本金已经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罗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还清全部数额的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罗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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