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号*幢***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原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车牌为赣ER****面包车,途径广信区三清山大道国际家居城门口时,被在此地设卡的原上饶县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执勤民警现场盘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人罗某某满身酒气,立即采用呼吸式酒精检查仪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现场检查结果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7.71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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