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柳州市风采广告设计策划装潢中心执行董事,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巷**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原是柳州市***公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感谢2010年时任柳州市市委副秘书长何某某曾经在其承包柳州静兰收费站市LED广告牌工程时的帮助,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予何某某人民币15万元好处费。
2017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受贿人供述、书证材料、归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悔过,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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