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3日08时,在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桥南路东,公安局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内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包子、油条食品。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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