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旧州**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8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驶桂L****8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刘某某等人,由田林县旧州镇开往平保村方向,途经该路段**处时,刘某某从货箱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田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韦浣莎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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