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虹机厂工农区租住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罗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前往安顺市西秀区东方商城菜场买菜,在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自己店铺对面一专供顾客休息的沙发上休息时,罗某某趁张某某不备,便将张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15元。现手机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事后被盗手机也经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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