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别名“小耗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吉林省大安市**街**委,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聚众斗殴,2019年5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21日由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梁某某(另案处理)因赌博与李某某(二白)借款一事发生口角,梁某某找到张某甲帮助说情,后梁某某将车(奥迪Q3)抵押。2017年初,梁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夏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洮南市锦江宾馆聚集,准备钢管等工具欲与二白殴斗。梁某某授意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夏某某驾车往白城方向探听消息,其他人摆好队形做好斗殴准备,后因张某甲撮合未果。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于社会公德,纠集众人,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预备)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