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王珊,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大道280-281号,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出纳罗某某帮购房户伪造江西**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家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工资收入证明,采取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政策规定连续缴存6个月公积金)形式帮购房户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共18户,总计涉嫌贷款金额人民币763万元,目前除张某乙外骗取贷款已全部归还,张某乙有公积金贷款身份,可以正常公积金贷款。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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