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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大学本科,出纳,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珊,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县**镇**大道280-281号,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出纳罗某某帮购房户伪造江西**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家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工资收入证明,采取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政策规定连续缴存6个月公积金)形式帮购房户获取公积金贷款资格,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共18户,总计涉嫌贷款金额人民币763万元,目前除张某乙外骗取贷款已全部归还,张某乙有公积金贷款身份,可以正常公积金贷款。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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