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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罗棚)(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江,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碉楼村(无名石材厂)往营达高速公路管村互通站方向行驶,即日8时2分左右,行驶至罐子镇碉楼村二组路段时车辆右后轮将行人黄某某挤压,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12月25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721120190000159号认定: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后随民警到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和车主赔偿黄某某亲属共计22万元,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2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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