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大安街**路**号**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羊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路**路交叉口时时被例行查控的交警查获。经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dl。
本院认为,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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