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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8********,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现住牟定县**镇彝和园B区4-1-50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拘在逃,2019年1月4日在广东省台山市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月18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翁某某分包了牟定县**名城二期房屋建盖中砌砖体、内外墙抹灰的部分施工工程,翁某某自行组织工人施工。施工期间,翁某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169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经结算确认,已全部支付清楚翁某某工程款,翁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侯某某等40名民工工资170633元,并于2017年10月11日写下保证至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拖欠的上述民工工资人,在做出承诺后翁某某全家外出逃避支付义务。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2日向翁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通过短信、电话将文书送达翁某某,要求翁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前支付清农民工工资。直至2018年4月17日,翁某某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经2019年1月9日、12月14日两次支付后,现其差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逃避支付4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共计170633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支付所差欠的全部工人工资,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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