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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翟周庠)(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翟**,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绵阳市**区**镇**街,住新疆莎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上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白**与郭*、赵**等人至泽普县****乡**村*组居民马**家中提前预定赌博场所,并同意支付房费1000元。当日20时许白**与杨**预谋组织人员在此次进行赌博活动。23时许,白**与杨**等人10余人陆续到达此处,在白**和杨**的组织下以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赵**负责接送白**等赌博人员及望风放哨,朱**、翟**等人抽头,苏**放贷、王*保管抽头的钱。此次赌博抽头100000余元,共查获赌资181870.5余元。

本院认为,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不起诉。

涉案赌资予以收缴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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