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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翟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7时17分,被不起诉人翟**驾驶红色豪曼牌鄂A*****轻型普通货车在临颍县台陈镇雷庄村文化广场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在广场内由东向西步行的赵**撞倒并碾压,造成赵**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第4111221202000000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无责任。

本院认为,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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