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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耿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10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耿某丙,别名“耿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镇**村路边,被不起诉人耿某甲醉酒后与被害人张某某(男,21岁)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用砖头砸到被害人张某某左手,致被害人张某某左手中环指两节指骨骨折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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