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3********,汉族,大学本科,云南省**县人,住**市**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云******号银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柯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停车位内的云******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柯甲)相撞,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聂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聂某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聂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7mg/100ml。案发后,聂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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