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7时许,因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家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有部分砖头占用了被害人吕某甲家的农田,吕某甲找到**村村干部吕某乙,一同前往位于**村(现合并至**村)的肖某某家调解此事。当到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家旁边马路上时,肖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甲发生争执,肖某某先用拳头击打吕某甲的胸部,吕某乙见状上前劝架,肖某某又用脚踢在了吕某甲右胸位置。经鉴定,被害人吕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吕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吕某甲的谅解。次日,肖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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