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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保思)(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公诉刑不诉〔2016〕23号

被不起诉人*思,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7******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运城市盐湖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思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7日16 时左右,富*雷(另案处理)因怀疑其妻李*琴与被害人崔*祥有不当男女关系,便纠集张*平、鲍*军(均另案处理)、李*龙、被不起诉人肖*思四人驾驶车辆,持事先准备好的两把槁把,来到闻喜县体育场内对被害人崔*祥实施殴打,后又将被害人强行拽上车带至盐湖区盐池边等地持续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崔*祥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崔*祥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肖*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思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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