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萍乡市安源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萍乡临时A****二轮电动车,沿丹江——五陂下线从萍乡市安源区五中往中环路水果市场方向行驶,行至丹江街救护队路段时与行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姚某某受伤,后姚某某被送往萍乡市二医院救治,于次日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2月19日,肖某某与姚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姚某某的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肖某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某某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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