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现住成都市**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同年7月15日案件移送至吕梁市公安局,2019年8月16日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吕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千铭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2019年3月,肖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汪某某(已诉)所有的成都数娱公司签订了“君子棋牌APP”买卖合同,允许“君子棋牌APP”挂靠千铭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行。购买“君子棋牌”APP的6万元由陈某某(已诉)提供。2019年6月,陈某某给肖某某转账10万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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