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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涛)(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公诉刑不诉〔2018〕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住江苏省常熟市**镇****(26)程家宕1号,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被不起人某某某及其女友李某乘坐朋友张某甲的车牌号为陕F****1轿车行驶至汉中市汉台区**路**路十字东侧斑马线处时,与骑电动车载着孙女的被害人焦某某发生碰撞,致焦某某孙女脚腕部擦伤。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后焦某某的妻子张某乙、儿媳王某先后来到现场,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撕扯。某某某见状上前将张某乙、王某踹倒在地,焦某某随即揪住某某某衣领向其面部打了一拳,某某某向焦某某面部打了两拳。后双方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制止,焦某某前往汉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颧骨骨折,左眼睑挫伤;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日在侦查机关办案民警主持下,某某某与焦某某双方在北关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焦某某一方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某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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