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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肖荐)(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 ,曾用名:肖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公司司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农安县巴吉磊镇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87KQ6号黄色帝豪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新区福源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景绘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验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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