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邵阳县**镇**街移动营业厅购买手机时,乘营业员没注意,从营业厅柜台上面拿走一台vivoX23手机。经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90元整。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1月22日退还赃物,1月25日肖某某取得**街移动营业厅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后,退还了赃物,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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