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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先飞)(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汉族,专科毕业,安庆市公路管理局桐城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龙眠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6时许,桐城市嬉子湖镇曹岗村S465公路混凝土拌合站生产、作业负责人胡某某安排点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清理搅拌机槽内混凝土残渣,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另案处理)操作该搅拌站操作台。洪某某违反有关操作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在没有关闭拌合机舱门的情况下,启动搅拌机开关,致使正在搅拌机内清理混凝土的刘某甲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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