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97********,汉族,大专文化,广场**,现租住芜湖市镜湖区**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望江县**镇**巷**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21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会展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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