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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宏兵)(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芜湖市弋江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芜湖市**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行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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