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浙江省佛教协会比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街**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代县**镇**村**,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太原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文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象牙制品系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情况下,通过“洋觅网”多次购买象牙制品,并通过国际邮件从日本邮寄回国内,后胡某某通过“闲鱼网”将部分象牙制品出售牟利。经鉴定,胡某某从日本购买象牙制品共计44件,重492.5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胡某某犯罪数额较小;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违法所得主要用于寺庙建设,犯罪动机较为朴素、单纯;愿意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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