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31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昌图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乡**委**组**号,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轩兴路北2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送检的胡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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