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咏梅,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胡某某与亲戚汪某某在**镇的家中吃饭,其间胡某某饮用二两白酒,晚饭结束后胡某某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石台县**镇***村的家中出发,行驶至石台县***镇***的临时执勤点,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鉴定: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4.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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