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于20时53分许,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至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全血样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测试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相关信息、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情况;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胡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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