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月3日、10月5日、10月17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4日、11月20日、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7FRESH生鲜超市五彩城店,多次利用自助结账通道,通过不扫码、扫码不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78元。

201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害超市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表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