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桐庐**计算机有限公司承揽了桐庐县部分学校录播教室的装修工程业务,双方约定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供装修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5%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共计101720.2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提供给桐庐**计算机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后该公司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进项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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