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6时许,在X063线24KM+500M余干县**乡坝溪*家村至龙津大桥路段**路段,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赣A08676赣******号的蓝色货车沿X063线由南往北行驶时,车身右侧中间与前方同向由曹全实推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推行人力三轮车的曹某某受伤,导致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余公交认字(2019)第05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永兴胡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曹某某去医院抢救,后又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0日,胡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家属赔偿对方共计18万元,死者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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