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赣州市**管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朋友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锦绣新城附近吃饭,期间胡某某喝了2瓶啤酒。23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渡路段时被在此查处酒驾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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