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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某甲、胡某乙失火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经开区朝阳**村人,住**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临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父亲胡某乙(另案处理)到位于**街道**村西侧山坡处的家族墓地上喜坟。胡某甲事先准备了上坟用的烧纸、鸡蛋、白酒等物品。到达墓地后,胡某乙用打火机在四处坟墓前点燃烧纸上坟。事后,胡顺利、胡某甲未将火彻底熄灭便离开,造成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勘测,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7395.8234平方米(71.1649亩),损失价值为8715元。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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