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驾驶吉A6****号小型轿车沿**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德惠市**镇**大街**大串烧烤门前处(**街道),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甲在现场报警,于2019年10月29日到德惠市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胡某甲在此次事故之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已与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冷某某、胡某乙、于某某等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德惠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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