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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胡贻波)(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乡**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朋友杨某某在延平区创世纪“聚点”饭店饮酒,胡某某饮用了约两罐500ml易拉罐装“喜力”牌啤酒。当日23时许,胡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延平区亿发商贸城方向行驶,行至延平区**道新城中心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胡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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