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6********,汉族,专科毕业,固始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固始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老板高某某以3988元的价格向其员工舒某某购买小区业主信息用于公司业务推广,后高某某从舒某某处获取“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同年4月,高某某向舒某某提供“华侨名苑”小区业主信息。“秀水御园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精英官邸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国源新天地签约明细表(日报表格式)”、“华侨名苑”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867条。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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