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街道**街美缔可美容店门口,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借用杨某某手机打电话时,通过用杨某某的手机微信扫码的方式,将杨某某手机微信所绑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内3000元钱分三次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经退还盗窃财物,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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