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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兰州)(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0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村村北集体土地建养殖场,经焦作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专家鉴定组鉴定,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总面积3454平方米(合5. 18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起诉人苏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真诚悔罪,且已接受过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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