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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宝亨)(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害人欧某某为了解决女儿的入学问题,找到梁某请求帮忙。随后,梁某找到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苏某某以其大伯系雷州市**中心小学校长名义,答应帮忙安排欧某某的女儿报读雷州市**中心小学校,并收取欧某某12000元好处费。。事实上,苏某某并不能安排殴某某的女儿报读**中心小学。之后,欧某某与梁某多次打电话要求苏某某退钱,但苏某某一直逃避,没有12000元退还给欧某某。

案发后,苏某某的家属将12000元退还给欧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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