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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苏廷禹)(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315线**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5.6mg/100ml。办案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2月2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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