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独自一人在家喝了一瓶半“雪花勇闯天涯”牌啤酒,喝完酒后当日22时许接到其嫂子的电话让自己开车带孩子去医院看病,于是其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陕A****)行驶至**镇**村处路段时被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苏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苏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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