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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苗鑫)(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路**栋**门**号,现住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前一日饮酒后驾驶吉A****学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春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创业大街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它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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