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11 日8 时许,苗某某驾驶豫C***** 号轿车,载乘其母亲马某某、其父亲苗某甲到洛阳探亲,当车进入洛栾高速路金牛岭水库地段时,因雨天路滑,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力,使车辆失控,单方撞刮于路右侧水泥护栏上,然后反弹至路左侧,造成车辆损坏,苗某某本人及苗某甲二人受伤,马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苗某某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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