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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苗雨林)(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栾川县******号院,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11 日8 时许,苗某某驾驶豫C***** 号轿车,载乘其母亲马某某、其父亲苗某甲到洛阳探亲,当车进入洛栾高速路金牛岭水库地段时,因雨天路滑,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力,使车辆失控,单方撞刮于路右侧水泥护栏上,然后反弹至路左侧,造成车辆损坏,苗某某本人及苗某甲二人受伤,马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苗某某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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