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街道**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至2018年9月份,荣某乙(已起诉)经营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向梁山县****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更换水表费用、租售违规改建车位,伙同被不起诉人荣某甲、马某某(已起诉)、杨某某(不起诉)、史某某(不起诉)采取停水、停电、停电梯、无车位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威胁业主等方式,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水表费、车位租售费。2018年4月27日,梁山**物业法定代表人由荣某甲变更为荣某乙,其明知荣某甲等人涉嫌犯罪仍参与其中,继续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车位租赁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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