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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莫某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 32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6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Y****号小型轿车在我市横栏镇**路**KTV对开路段倒车过程中,因与路人(身份不详)发生口角继而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表现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继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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