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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董佳妮)(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李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华东街***号-**康桥**小区东门超市内***(鲁某开的店)店内,董某某、鲁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造成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鲁某鼻骨骨折等病症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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