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邹城市**路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董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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